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全國高中職(含)以下學校延後開學2週,關於延後開學期間,有照顧子女需求之請假因應措施案,請查照轉知並配合辦理。
主旨: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,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全國高中職(含)以下學校延後開學2週,有關各級機關(構)同仁於延後開學期間,有照顧子女需求之請假因應措施(以下簡稱請假因應措施)一案,請查照轉知並配合辦理。
說明:
一、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(以下簡稱人事總處)109年2月5日總處培字第1090025887號函辦理,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。
二、有關旨揭請假因應措施摘述如下:
因應中國大陸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嚴峻及國內防疫需要,疫情指揮中心依據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11款,決定全國高中職(含)以下學校延後開學,並規定於本(109)年2月11日至24日期間,如有照顧12歲以下學童之需求,家長其中1人得請防疫照顧假,此假乃為防疫應變緊急處置之特別措施。
基於防疫需要,各級機關(構)人員,於本年2月11日至24日期間有子女照顧需求者,除得依現行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以事假(家庭照顧假)、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外,如有照顧12歲以下學童之需求,家長其中1人亦得選擇申請防疫照顧假,各機關不得拒絕,且不得影響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。
又因新型冠狀病毒之傳播途徑及特性尚未明朗,疫情發展仍有許多未知狀況,為維持政府機關、學校及事業機構等運作穩定,申請防疫照顧假不予支薪,期盼全體公務同仁共體時艱,共同為防疫努力
三、本府各類人員(含公教人員、聘僱人員、工友、技工、駕駛及非編制人員)如於本年2月11日至24日期間,有子女照顧需求者,請依前開請假因應措施辦理。
說明:
一、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(以下簡稱人事總處)109年2月5日總處培字第1090025887號函辦理,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。
二、有關旨揭請假因應措施摘述如下:
因應中國大陸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嚴峻及國內防疫需要,疫情指揮中心依據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11款,決定全國高中職(含)以下學校延後開學,並規定於本(109)年2月11日至24日期間,如有照顧12歲以下學童之需求,家長其中1人得請防疫照顧假,此假乃為防疫應變緊急處置之特別措施。
基於防疫需要,各級機關(構)人員,於本年2月11日至24日期間有子女照顧需求者,除得依現行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以事假(家庭照顧假)、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外,如有照顧12歲以下學童之需求,家長其中1人亦得選擇申請防疫照顧假,各機關不得拒絕,且不得影響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。
又因新型冠狀病毒之傳播途徑及特性尚未明朗,疫情發展仍有許多未知狀況,為維持政府機關、學校及事業機構等運作穩定,申請防疫照顧假不予支薪,期盼全體公務同仁共體時艱,共同為防疫努力
三、本府各類人員(含公教人員、聘僱人員、工友、技工、駕駛及非編制人員)如於本年2月11日至24日期間,有子女照顧需求者,請依前開請假因應措施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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