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院函以,修正「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」,並自108年11月4日生效,請查照。 - 新北市立平溪國民中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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活動宣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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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院函以,修正「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」,並自108年11月4日生效,請查照。

主旨:行政院函以,修正「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」,並自108年11月4日生效,請查照轉知。

說明:

一、依據行政院108年11月4日院授人培字第1080047086號函辦理,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各1份。

二、有關本府非公務人員酒後駕車行為,請續以102年7月22日北府人考字第1022267393號函訂定之「新北市政府非正式公務人員酒後駕車懲處處理原則」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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