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正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,自108年9月1日施行
主旨:有關各機關人事單位辦理同仁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案件之注意事項,詳如說明,請查照。
說明: 一、查本府108年8月30日新北府政一字第1081586871號函略以,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(下稱兩岸條例)第9條、第9條之3、第91條修正條文業自108年9月1日施行,爰有關兩岸條例第9條第3項及第4項所列人員(即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管制赴陸之退離職人員等),進入大陸地區返臺後,均應填寫修正後之「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」向服務機關通報。另管制赴陸之退離職人員,如有依規定應通報而未通報者,(原)服務機關得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。
二、為利掌握同仁返臺通報機制,請各機關人事單位辦理同仁赴陸申請案件時,應以書面方式知會各該機關政風單位或協辦政風人員,由其協助同仁填寫「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」,以完備通報程序。
三、檢附「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」1份供參。
說明: 一、查本府108年8月30日新北府政一字第1081586871號函略以,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(下稱兩岸條例)第9條、第9條之3、第91條修正條文業自108年9月1日施行,爰有關兩岸條例第9條第3項及第4項所列人員(即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管制赴陸之退離職人員等),進入大陸地區返臺後,均應填寫修正後之「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」向服務機關通報。另管制赴陸之退離職人員,如有依規定應通報而未通報者,(原)服務機關得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。
二、為利掌握同仁返臺通報機制,請各機關人事單位辦理同仁赴陸申請案件時,應以書面方式知會各該機關政風單位或協辦政風人員,由其協助同仁填寫「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」,以完備通報程序。
三、檢附「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」1份供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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